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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释义

(1) 未缴清全部过户费的,不予登记。(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经营性用地的,不予登记。(三)地价明显低于基准地价的,不予登记。(四)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五)未经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2。《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进一步明确了不能登记的13种情形:
    

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
    

按土地价款支付比例申请登记;
    

逾期申请土地权利登记的;
    

未经合法用地审批和其他土地登记申请要求;
    

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
    

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
    

未经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抵押;
    

在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抵押登记;
    

在注销查封登记前申请抵押登记;
    

其他不可注册信息。在此基础上,随着2008年2月1日《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按照“五不登记”、“十三不登记”的要求,结合潍坊市的实际情况,市国土局以国土资发〔2008〕7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要严格控制土地登记(一)无土地权属来源或者非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土地,不得登记。(二)权属不明的土地,在权属问题解决之前,不得登记。(三)未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不予登记。(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土地供应方式不予登记;(五)地价明显低于基准价的不予登记;(六)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记;(七)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
    

(8)未经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9)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纳使用费的,不予登记;
    

(10)无完税证明的,不予登记;
    

(11)转让合同不完善,按主要限制条款的规定,不予登记;
    

(12)未解除查封、抵押的不予登记;
    

(1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中;(14)土地出让不符合出让条件的,不予登记;
    

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单位名称不变,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照土地出让登记;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为本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法院查封、开封土地的文件,由地籍科安排专人受理并备案。

4。国土资源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进一步明确:
    

(1)严格划分地块
    

土地登记为一个单位。宗地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来源材料、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编号应当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制。
    

地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调整宗地边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准确界定土地使用登记的用途,土地使用登记应当严格依据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来源资料,并按照《土地使用状况分类二级》(GB/t21010-2007)的规定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利用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状况二级分类不符的,按照土地利用状况二级分类确定土地权属,并按新的土地权属进行登记,在土地证的“注栏”标明批准用途。(三)规范土地出让期间的起始时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间的起始时间,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日期确定交付土地的,实际交付日期以交付土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转让违法土地的,从违法土地处置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四)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为贷款人。
    

部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公益设施预留用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预留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办理登记发证。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案栏”注明超过批准面积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面积绘制。超过批准区域的面积可以确定的,应当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出超过批准区域的部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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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