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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烟叶价格认定
释义
    一、非法经营罪辩护词烟叶价格认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二、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法庭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只是某公司月薪为1500元的普通职员,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认识也不清楚,其行为都是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指导下进行的。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是很清楚,误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交易往来职务行为。
    2、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的行为对犯罪目的的实现起的只是起辅助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他也只是消极的完成职务要求工作,系从犯。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系从犯、帮助犯,请求法院依法给与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方面来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主要是法益保护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被告主观上对整个犯罪活动认识不清,主观上无非法谋取利润的故意,客观上也无犯罪收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被告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1、被告王某1990年人,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抓时刚满21周岁,年龄较小,且系初犯。
    2、被告除每月1500元的工资外,并无犯罪收益。
    被告在该公司打工,负责公司账目协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并无其他收益。综合全案来看,其对整个犯罪活动并不太清楚,主管恶性较小,且系初犯且并无犯罪收益。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没有犯罪收益,请求法院免除王某的罚金刑。
    被告来自一个农村贫穷家庭,父母年事已高,除务农外并无其他收入。并且,被告在该公司工作时,只是普通员工,每月只有1500元的工资,并无犯罪收益。因此,请求法院免除对被告的罚金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三、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1),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4、18),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2、11),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23),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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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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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