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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释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1、具体范围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2、法院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6〕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院):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
    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适用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三)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对应的各分项(含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四)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时,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五)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同一仲裁裁决中既含终局裁决事项又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七)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八)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附则
    (一)在立案阶段,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应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和其他事项分类填写。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立案阶段,规范当事人按本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
    (二)终局裁决在尾部表述权利救济时应为:本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xx年x月x日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当在合同上对于纠纷进行了仲裁约定的时候,是会采取仲裁终局判决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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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