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纠纷上诉状范文 |
释义 |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上诉状范文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 ?事实理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要根据批准面积及标准来建设住宅,若擅自私建、超标占用宅基地等等行为的,经查证后,相关部门有权实行强拆工作,并且需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允许村集体内流转 宅基地除了可以自愿退出,也允许在村集体内部转让,按照三权方式分置,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村民,这样做可以得到一部分收入,而且无需担心私自买卖宅基地违法的问题。 (三)宅基地收费 如果房屋面积已经超出当地占地面积标准,还想继续使用的话,按照相关规定,需缴纳一笔费用才行。 (二十)20年 (四)两条“红线” 农民不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并且不可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当做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可抵押贷款 从前农民发展可能受到了资金限制,如果颁发了房屋确权证书,也可以进行合法的抵押贷款,为创业着提供了资金便利,当然抵押贷款还需谨慎使用。 (六)有偿永久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有的地区开始实行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了,不想继续在农村的农民,就可以退出土地了并且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金,从此和农村没有关系。 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1、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3、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4、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5、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纠纷上诉状范文的相关法律知识,农村居民之间产生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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