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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何不同的特点
释义
    一、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何不同的特点
    1.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
    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在合约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动产抵押,只有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在此之前,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
    二、抵押与质押的优先顺序
    抵押权和质权中登记在前、交付在前的优先。如果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是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抵押权需要进行登记吗
    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并不是一定要登记。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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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