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第一,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典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 二、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下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 三、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索赔依据的相关内容。综上,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2]《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六条 [3]《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七条 [4]《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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