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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什么时候告知
释义
    一、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什么时候告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于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是行为人不具有资格的话,肯定就无法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当然,此时我们也要注意,有一些人也是无法担任辩护人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当事人是可以请代理律师为我们来做辩护的,因此,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刑事诉讼法代理律师委托主体有哪些?也可以很好的把所有权力交给代理律师,只要是你的书面证据都是有力的事实,没有伪造的行为,那么你的胜诉机会将是很大的。
    
    二、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
    ( ) 刑字第 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 关系
    地址: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甲方 因被 (□公安机关□检察院)指控有犯罪嫌疑,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担任(□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辩护人。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
    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编号为: 。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
    3、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起诉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
    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4、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②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亦可能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再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②会见申诉人,了解其本人对生效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依法为申诉人提交书面辩护词。
    6、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7、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8、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9、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10、乙方律师应告知甲方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或不宜告知的事项除外)。
    1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12、乙方同意,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委托事务或服务不尽责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由双方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辩护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支付期限、方式(由双方约定)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收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退还。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取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之日止;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之日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之日止;委托三个阶段的,案件在任中一个阶段被取保后候审之日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壹份存卷,壹份交甲方,壹份由乙方保存。
    第十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未注明之事项可在以下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
    甲 方: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于四川省宜宾市 区(县)
    三、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什么时候告知的详细解答,我们必须得做好刑事诉讼的辩护,并且要从实出发,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或者认定,我们都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理由以及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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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