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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释义   一、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四)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5、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三、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准备的材料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财产凭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然后才能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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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