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冲突还款的先后顺序 |
释义 |
一、债务冲突还款的先后顺序 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务人的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冲突的情况下,需要看实际情况而定。而且我国在这方面采取的是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对债务冲突还款的先后顺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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