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 |
释义 |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呢?
(一)最高额抵押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形成的,设立最高额抵押以后,合约双方当事人就不必再为每一笔交易再去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即可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为交易提供方便,这样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对社会进步是有很大益处的。 (二)最高额抵押的构成要件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额抵押担保有以下要件构成: (1)原因交往合同。 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 (3)决算期。 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了一个范围,在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 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 (一)主债权 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二)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担保法》规定,利息无须登记,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也有人认为,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担保债权范围。但是,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因没有办理登记,欠缺公示效果,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但是,也有人认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应列入最高限额,而应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吗? 最高额抵押权是依托于债权债务产生的,因此最高我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是可以转移的。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后可按普通抵押权行使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债权,预定一最高限度额,而以抵押物担保之一种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则归属于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顾名思义,应是在抵押权的某一特性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其特性有三: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对的不特定性及适用性。 (1)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担保的债权或尚未发生或虽已发生却仍处于变动不特定之中; (3)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的适用性。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约定,通常均具有继续性。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限内的债权作担保;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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