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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如何确定?
释义

         好意同乘人,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或者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的人。 在此情形下,无论是经车辆所有人同意同乘的,还是雇员做驾驶人时未经雇主的许可就同意好意同乘者同乘的,或者同乘人偷偷乘坐的,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此时车辆所有人就具有了运送人的身份,因此,车辆所有人对好意无偿同乘者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对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赔偿额。 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有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也是具有过失责任的,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立赔偿义务的人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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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