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无效劳动合同 |
释义 | 一、什么叫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指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具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者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劳动合同处理: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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