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抵押中没有抵押人的签名或授权,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情简介】 1996年福州郑静女士和邻居关系很好,邻居要借用她的房产证,请她帮帮忙,她现在正在开公司,给其他股东查验一下她有资产,看完之后就归还她。当时约定是借期3个月。郑静女士没有想那么多,当即找出家中的房产证给了邻居。到期后,郑静女士向邻居要房产证,邻居找了个托词,就不了了之。一年后,邻居搬走了,不知所向。某天,银行告知郑静女士她的房子被抵押了,郑静女士方知,邻居用她家的房产证向一家银行的营业所申请抵押贷款10万元。 【解析】 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并不是出借人的。不是房产所有权人郑静女士的真实意思。房产所有权人郑静女士没有参与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中抵押担保方栏上的签名是冒充的。该抵押担保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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