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认定 |
释义 |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4年获遗赠房产一套,并有遗赠人亲笔所书遗嘱为据。后其向房屋所在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过户登记,被该局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必须办理遗嘱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规定为据予以拒绝登记。李女士不服该行政行为遂于2015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中,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权被授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因此,对现非登记主管部门在《暂行条例》实施前发布的有关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继续适用效力即成为一项司法争议问题。 【法律解析】 本案所涉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特殊。笔者认为,在此类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跨界”法律文件适用及行政诉讼方面应当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第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暂行条例》确定的施行时间确认有关非主管机关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停止适用的时间点。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该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再具有登记行政行为方面的直接适用效力,亦不得在行政诉讼中作为确认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 目前,虽然有关非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工作尚处于未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全部统一移交的状态,但此种现状不得成为有关非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可继续执行的依据,否则等同于国务院《暂行条例》的施行效力将受制于各行政部门的“移交”时间点,无异议鼓励有关非主管部门拖延向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工作的尽速完成,此举显然于法无据。 第二,原建设部、司法部的《联合通知》本身已经被实质性地废止。 《联合通知》发布于1991年8月31日,其制定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中有关继承权的证明制度。《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后,《公证暂行条例》已经被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以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文废止。因此,《联合通知》已经丧失继续适用的立法根据。 第三,司法审查必须严格保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仅系规范性文件,且与《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亦不得在《暂行条例》实施后在司法审查中作为继续支持非登记主管部门之行政行为的判定依据。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在法外自我授权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相对人履行无法律根据的义务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四,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争议可以提请司法审查。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凡遇有本案情形的,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申请对《联合通知》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提请司法审查。 (作者:师安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