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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四年后重写欠条利息仍从最初计算
释义
    早在1999年12月,黄某向张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14年间,黄某一直未归还本金也从未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3月27日,双方再次见面,黄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并写明:“我黄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款2.5万元,因经济困难一直没偿还,现重新写欠条,以前欠条作废,本人近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张某决定再次相信黄某,然而又等待近两年时间,黄某仍然迟迟未能还款。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16年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令黄某立即归还张某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从1999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对于判决结果,法官解释称,2013年3月27日欠条中的文字文意,应理解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补充约定,或者是对双方之前以其他方式约定的利息的进一步确认,因此起算利息的时间应认定为1999年12月9日。对于欠条中承诺“近期归还”的理解问题,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借款金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等因素,应认定为六个月。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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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