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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能否以股抵债
释义
    小杨和小郑是好朋友,小杨因做生意,向小郑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小郑并于当天将20万元通过银行汇付给了小杨。小杨拿到钱后,将该笔钱和小苏一起开了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小苏投资30万,持股60%,小杨20万元投资持股40%。一年后,小郑再向小杨索还借款时,小杨称自己无力还钱。小郑便要求小杨拿公司股份抵偿债务。小杨称小苏会不同意。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表示,该做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股抵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要件。只要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第72条亦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条文可以得知,如果小苏不同意小杨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其即应购买该股权,如果既不同意,亦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所以案例中小杨说小苏不同意即不能转让股权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具体至本案中,小郑可以与小杨签订一份以某某公司股权抵偿债权的协议,然后向小苏发出书面通知,征求其意见;如果小苏同意转让,即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去办理公司股权登记备案;如果小苏不同意转让,即可依法要求小苏购买该股权,如果小苏购买了,小郑可以要求小杨将该笔转让款用作返还债务;如果小苏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亦拒绝协助办理任何手续,小郑在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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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