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摘要:小张和小赵合伙做轻包工,二人私交甚好。2008年1月小张因买房向小赵借款5万并给小赵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双方对还款日期并无约定。2012年5月,因合作生意发生分歧,两人关系交恶,小赵遂拿出借条要求小张还款5万,小张主张诉讼时效为2年,借条的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款,小赵遂将小张诉至法院。 律师支招: 接受小赵委托后郭延虎律师分析,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只要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主张权利即可,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小张应向小赵还款5万元整。 律师讲法: 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还款日期不明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只要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主张权利即可;而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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