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婚后借钱买彩票妻子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
释义 | 当事人金女士: 我和我前夫离婚半年了,离婚原因是对方痴迷于彩票,经常以做生意为名借钱买彩票,导致家中负债累累。本想着离婚后生活能恢复平静,但是前不久我莫名其妙地收到一纸诉状,被要求共同清偿债务,对方声称我前夫借钱时我和我前夫还没有离婚,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我理所应当承当共同清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前夫也说这笔借款被他用来偷偷买彩票了,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目前的情况对我有利吗? 守望律师回复: 目前的情况对你是比较有利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债权人仅仅以该笔债务是在你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由,却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便要承担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风险,债权人便无权要求你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守望律师建议你多搜集一些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本案中,你前夫也承认该笔借款被他用来偷偷买彩票了,因此目前的情况对你稍微有利一些。 但是只有你前夫的声明还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还需要一些其他证据的支持,比如债权否是异地交付的,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生活的开支等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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