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能否卖小区配套车位? |
释义 | 疑点:家住普金家园的傅小姐前段时间发现,开发商正在出售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听说已卖出了几个,每个车位的售价在13万元左右。“我们小区的私家车很多,可是地下停车库基本是空着的,开发商想把车位卖掉。”傅小姐觉得这样卖车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楼书上写着这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按理,配套设施是不能单独出售的。 普金家园的开发商是广利集团。广利一位高层管理人员称,目前小区里的车位,有一种是出租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收取管理费用。至于“卖车位”,其实是指车位的使用权转让,而不是像卖商品房一样的卖车位。 该管理人员认为,他们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而且杭城的其他小区也在这么做。 释疑: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律师说,房地产开发商能否单独出售小区停车位,是近年来凸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新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界定。傅小姐的投诉,就是这类争议的典型代表。 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小区车位的所有权性质——即车位归谁所有。谁拥有车位的所有权,谁就有支配(包括出卖)的权利。对车位的归属,在出售商品房时已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众所周知,小区车位无相关单独的权属证书,商品房地下停车库的车位所占面积是分摊在各商品房住户所占面积中,这些车位应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其最终目的在于方便小区居民的生活。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后,即丧失了对这些车位的所有权,开发商没有出售权。除已和商品房一起出售外,其余车位转由小区住户共有。 至于小区住户如何分配、使用这些车位,则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就傅小姐投诉的情况来看,如果楼书上已明确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普金家园的开发商则没有出售车位的权力。 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否则属于业主共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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