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都离了,征地款为何还得给? |
释义 | 女子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具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近日,舞阳县的蔡某把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索要土地补偿款,获得法院的支持。 身边的事儿 舞阳县女子蔡某与某村的曹某于1992年离婚。离婚后,蔡某的户籍仍在某村8组,而且村民小组保留了蔡某的承包地。前几年,村民小组一直向蔡某发放征地补偿款。然而,2013年12月,该村民小组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1000元;2014年4月,又向村民每人发放征 地款1450元,这两笔款项却未向蔡某发放。蔡某得知此事后,多次向村民小组索要。村民小组却称,2012年4月,该小组村民代表经过商议,拒绝再向蔡某发放征地补偿款。 为此,蔡某将该村民小组诉至舞阳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称,蔡某于1992年与曹某离婚后,一直不在该村民小组居住;根据该组村民代表的商议,类似的补偿款,蔡某不应该得到补偿。 结果 近日,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村村民小组支付蔡某土地补偿款245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受补偿款分配的依据。由于蔡某离婚后户口和承包地一直在某村8组,且村民小组之前也一直向蔡某发放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因此应当认定蔡某具有某村8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村民小组以蔡某离婚为由,不向蔡某发放征地补偿款,侵害了蔡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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