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加入的司法实践 |
释义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完成工程后,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费用。乙公司依约完工后,甲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后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代为支付工程款的书函,承诺丙公司收回其债权后支付乙公司工程款,但丙公司没有履行其付款义务。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对应支付工程款没有意见,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部分支付。法院认定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依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履行债务。 此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本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且乙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也是甲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虽然丙公司单方面做出支付的承诺,但在丙公司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履行而不能要求丙公司支付,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丙公司虽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丙公司单方面承诺支付该款,属于“债的加入”且丙公司在法庭调查阶段亦承认应支付该款项,只不过以其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少付,因此,原告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是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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