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业人士:继承法修订正当其时 |
释义 | 据媒体近期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许多专业人士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制定并颁布于上世纪80年代上半叶,尽管年代久远并非是法律修订事由,但30年前制定此法之时的环境,与今天已经有相当大的变化。30年前家庭财产不多,大部分家庭几乎都没有“原始积累”,可继承的资产单一,如现金和一些简单的动产。30年之后,经过市场经济的各种原始积累后,很多家庭的财产结构从单一的动产到不动产、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现金到各类有价证券、人民币到外币储蓄等多样结构,家庭资产形态也从盈余模式到负债模式。家庭财产,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础,财产的多寡及变动幅度的大小,均直接影响继承法的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哪些资产属于“可继承资产”相当必要。 从继承法的主体“人”的角度上看,30年前的人均预期寿命比今天要短,四代同堂的少之又少,家庭成员比今天的要多,处于每一层次或顺序上的人数较多,法律只要规定到“亲内三层,即父母、配偶、兄妹、子女”,就已经显得绰绰有余。然而,随着“小家庭”化和计生政策实施后的独生子女家庭,及人均寿命延长,“亲内三层”已经远远不符合事实需求。如失独家庭的遗产,将面临无人继承的窘境,或有些家庭生活上受“亲内三层”之外的亲属的照顾,但法律上又无法享受到法定继承人的待遇,阻碍了财产的有效流转。 30年前不可能出现“遗产税”这一问题,因为那时一般家庭可继承的资产很少,而今天的确到了研究要不要征收“遗产税”问题的时候。“遗产税”不仅是贫富调节税,也是一项促进下一代不能躺在继承财产上混日子的“励志法”。遗产税与慈善捐款等免税制度对接后,继承法又变成一部“好人法”。从现今我们的继承法上看,目前几乎不具备“励志法”与“好人法”的功能。 一套系统化的家事法,由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三部分组成,婚姻与收养管家庭之人,继承法管家庭之产,两部分的法律应有一变俱变、一动俱动的联系性。我国婚姻法有了多次修订,收养法也有一些变动,但继承法却没能“联动”起来,这说明我们的家事法或家庭法这一套体系,仍有不少漏洞。填补漏洞,让家事法浑然一体,乃当务之急。 目前修法的思路,依专业人士之见,可采取“修正”、 “修订”或“新法”三途径。新法就是指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旧法由此废止。由于继承法属普遍法,全新立法的周期会很长,成本也相当庞大,培训司法人员熟悉新法的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新法之路固然吸引人,恐不可取。“修订”则仅需在已有法规上作稍需修改,程序相对简单,没有复杂的审读,但修订后法律依然会面临着很多问题。“修正”则是相对于“修订”的大动作,但比起“新法”,又是零碎的外科手术,短期内可以迅速达到目的,是个可采取的办法。所以,专业人士建议,按“修正”之思路,找出数处需急改而且又能改动的地方进行修正,如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可继承财产的范围的扩编等若干项来攻坚,将会效果更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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