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 |
释义 |
一、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的适用条件有两项:一是得利人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得利人非因过失不知没有法律根据。二是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对于善意得利人,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二、行为人善意取得的应该怎么返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 (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注意,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三、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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