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虽然对债务有约定,但对外仍应共同偿还。9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调解,被告李小兰、刘勇强连带偿还原告陈新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00元。 被告李小兰和刘勇强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因需要资金周转,刘勇强便于2008年5月2日找到朋友陈新强,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给陈新强借据。2009年10月21日,李小兰、刘勇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借的由男方偿还,女方借的由女方偿还。”离婚后被告刘勇强外出打工。2010年3月2日,原告陈新强得知两被告离婚后,多次找被告刘勇强未果,被告李小兰以其和刘勇强对债务有约定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勇强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刘勇强,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刘勇强的个人债务,故该款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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