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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是否要承担婚前债务
释义
    我朋友和他老公离婚了,离婚前他老公因为破产,欠了很多钱,而欠的钱我朋友并不知情.离婚后,唯一的一处房产给我了朋友,请问这房产算不算我朋友所有,还是属于共同财产而用于抵债.另外,朋友的老公是搞房地产的,破产之前的多数债务是以另一处正修建中的房子做的抵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可以再申请用我朋友的这套房屋做抵押.
    1、首先应确定你朋友老公所办企业的性质,如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企业所欠外债应由企业偿还,你朋友老公作为投资者仅以投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以个人财产承担企业债务。简单地说,这些债务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个人债务,不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如你朋友老公所办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或你朋友老公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债权人对此不明知的,该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你朋友已经离婚了,并分得了房产,该房产现在属于你朋友所有。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你朋友主张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这是普通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用你朋友的这套房屋做抵押。
    3、以上仅是对你提问的简要回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存在很多变数,例如:你朋友老公可能有虚假出资,抽回投资等行为或法院否定企业法人人格等情况。这些情况都会对本案的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建议你朋友采取如下措施:
    (1)债权人直接向你朋友主张权利,她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实现抵押债权(即通过拍卖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或以该债务属于企业债务为由不同意还款。
    (2)债权人如起诉,建议你朋友聘请一个与法院有良好关系的律师,由他取得相关的证据。从实际情况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一般均属于“有限公司”性质,所以你朋友不用还款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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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