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法未对个人债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并不是说不存在个人债务。实践中,一般下列债务为夫妻的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为满足私欲挥霍或者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这种情况应视为所有者个人行使财产权利的后果。 但是,夫妻之间财产关系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尤其是在从事生产经营时,由于我国没有建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中要准确区分经济实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债权人可能以婚姻关系为由,要求债务方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而夫妻双方则利用财产界限不明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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