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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朋友经商借款 帮忙提供担保 手机短信担保算数吗?
释义
     朋友经商借款 帮忙提供担保 手机短信担保算数吗? 手机号为151××××1508的沈阳刘先生问:半年前,李某因经商之需,向刘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通过电话找到我。因我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只要我向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就行。我碍于情面答应了。两个月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逃得无影无踪。刘某要求我还款,但我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承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还款。请问,仅凭手机短信也应担责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也包括手机短信。因此,你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刘某同意由你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你属于手机短信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刘某完全可以向你一个人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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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