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诉讼时效为2年 |
释义 | 一个体酒店经营者在追索赊欠餐费时,因权利主张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最终只获得法院对其1000元的债权支持。 姚某是本市一个体酒店经营者,1996年7月至1997年2月间,付某多次到其酒店用餐,共计赊欠餐费2642元未付。2004年2月,付某向姚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3月底先还姚某1000元”,但此后并未实际履行。2006年初,姚某将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付某偿还欠款2642元及利息。 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欠款纠纷案审理后认为,付某在姚某经营的酒店用餐,双方即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付某因赊欠餐费而在用餐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则在双方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该债权因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其基础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债权应视为是及时清结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当自付某在用餐单上签字之日起两年。2004年2月,付某向姚某出具还款承诺,承诺于同年3月底偿还欠款1000元。该行为系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重新对债务的确认,因此应当从付某出具该还款承诺之日起重新计算该1000元债权的诉讼时效;而付某起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付某偿还原告姚某欠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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