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提醒你应注意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1、基础交易合同对履行期限作了约定,在履行期限后,一方无力付款时出具了未写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将出具欠条的行为认定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的次日起计算。
2、在没有书面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3、在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的,也应当参照适用上述原则,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诉讼时效。
4、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及欠条,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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