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行为及处罚 |
释义 | 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条文:招摇撞骗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一、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分子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外,还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教授、律师等,以虚假的身份骗取非法利益,危害社会。本法草案在人大审议时,很多委员及有关部门建议对以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本法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对象是非法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和物质利益。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国家干部。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一般具有连续性、多次性进行诈骗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虚荣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没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行为。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等进行招摇撞骗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经济利益或者荣誉称号等。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给被侵害人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威胁,使之不敢反抗,其目的是为了抢劫、强奸的,则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3)根据本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招摇撞骗的财物较少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条规定对冒充人民警察和军人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因为人民警察和军人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冒充人民警察或军人招摇撞骗,一是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和军人的形象和威信;二是这种行为容易利用群众对人民警察和军人的信任而得逞,社会危害性大。从重处罚,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同的其他情节,冒充人民警察或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当处以相对更长时间的拘留和更高数额的罚款。 二、实务问题 1.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件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不一样。抑摇撞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虚假的身份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则是编造虚假理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③主观方面不一样。招摇撞骗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行为的主观目的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