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
释义 | 导读: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三、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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