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和杨丽是好朋友,杨丽从事木材生意。两年前,杨丽打算从东北采购一批木料,因缺乏资金,向我借款50万元。当时,杨丽留下一张借条,上面没有标明还款日期,她只是口头答应半年内还清借款。两年过去了,杨丽至今也没还款。我曾几次拿着借条找杨丽,她都以没有钱而拒绝还款。我该怎么办?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就你所说的情况看,杨丽出具借据,并未写明还款日期,故你得随时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实现债权,该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你可以上诉到法院,要求杨丽偿还债务并承担一定的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