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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辩护法是如何监管的
释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应当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候,也就是说,指定辩护的范围只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笔者认为,指定辩护的时间应当移至审查阶段,理由如下:第一,委托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委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代理案件。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只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而且时间很短。最早的时间是开庭前10天,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换句话说,在刑事诉讼干预程序中,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第二,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委托辩护人的;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第三,被告可以不委托辩护人被判刑的案件。因此,设立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弱势群体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然而,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限制在审判阶段。在长达10天的短时间内,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制约下,对相对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只是敷衍了事,使指定的辩护流于形式。显然,这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和中级法官。它应该是公正的。在案件审理前,不应当作出可能判处被告死刑的判决。否则,它将向被告、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和社会各界发出这样的信息。法院将在审判前初步确定被告的死刑,因此,人民法院涉嫌“先入为主”。这违反了未经人民法院审理不得定罪的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案件能够且应当指定为辩护时,应当与委托辩护相联系。从审查起诉阶段起,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派出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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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