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无效期限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合同无效期限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行政合同无效是没有明确的无效期限的。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分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行政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政合同撤销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合同撤销的条件如下: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 2.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4.明显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 5.其他法定事由等。 ![]() 三、行政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公开竞争原则,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2.全面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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