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讨“丧葬权”的背后 |
释义 | [背景资料] 2002年6月20日,湖南省安化县江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官司:堂妹状告堂兄剥夺了自己安葬亲生母亲的权利,要求堂兄返还因侵犯其生母安葬权所获得的遗产,并赔偿经济损失。这起因“丧葬权”而引起的民事权利纠纷案在全国也实属罕见。20世纪40年代末,陶庆荣与邱淑娥结为夫妇,婚后他们连生两个儿子均夭折,只留下女儿陶彩云一根独苗。1969年,经过与自家兄弟商议,时年24岁的侄子陶德章过继给陶庆荣作养子。然而,这种收养关系却因隔阂而疏远,最后不了了之,陶德章又回到自己家里生活。就在这一年,陶庆荣的女儿陶彩云嫁给本村一户人家。1982年,陶庆荣夫妇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开始享受“五保”待遇,由镇政府每年接济300元钱。另外,老两口还分得了三分责任田和一片山林。1987年,陶庆荣去世,邱淑娥开始随女儿陶彩云一起生活。2001年10月30日,邱淑娥在女儿家病逝。就在陶彩云准备母亲丧事时,她的三位堂兄陶德章、陶德华、陶德斌雇人抬着一副棺材、拿着一份刚刚与村组签定的协议找上门来,要求陶彩云履行协议。协议的内容是:邱淑娥的丧事由陶彩云的三位堂兄操办,邱淑娥的责任山、自留地、宅基地和一栋木屋归陶彩云的三位堂兄所有。陶彩云断然拒绝了三位堂兄的要求,但陶家三兄弟强行抬走了邱淑娥的遗体,并热热闹闹的办理了丧事。陶彩云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2002年5月30日,陶彩云一纸诉状将三位堂兄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返还因侵占其生母安葬权所获得的遗产,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由陶家三兄弟补偿因陶彩云未能行使丧葬权利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邱淑娥生前所有的一栋木屋由陶彩云继承;安葬邱淑娥所花的4000余元丧葬费由陶家三兄弟自愿承担;邱淑娥所有的责任山林、自留地和宅基地由村组收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其使用权。 [评析] 在众多的各种权利中,虽然没有“丧葬权”之说,但他却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在一些农村和偏远的城市,他们把操持丧葬不仅作为有无继承权的一种标志,而且还作为死去丈夫的妻子能否改嫁的一种规定,这种约定俗成的规矩充分反映了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本案例中表面反映的是一个所谓“丧葬权”纠纷,而实质是一个继承权问题。陶氏兄弟三人正是在这种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强行抬走了邱淑娥的遗体并进行热闹安葬,他们就是用这种取消陶彩云所谓“丧葬权”的方式来剥夺其继承权。[page] 这个看起来简单的所谓“丧葬权”纠纷,其实该案中涉及到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已经颁布实施许多年了,对于继承的顺序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当继承发生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本案中有明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不应该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问题;其次是承包山上林木和责任田的继承问题,按照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只有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满16岁或者是不能辩认或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才可以收回承包项目,进行重新发包。而本案中的合法继承人并不具有以上所列举的情形,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继承;第三是涉及到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在收养法没有颁布前,民间收养只是一种事实收养,不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维系也没有来自法律上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同样也是无章可循。本案中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69年,但维系的时间不长就告终结,应该说还没有完全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就无从谈起继承权的问题;第四关于五保户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被确定为五保户的人死亡以后,其遗产一律归集体所有。从本案提供的资料看,这对老人只是享受“五保”待遇,而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五保户,由于不具备真正意义上五保户实质要件,其生前的遗产和承包权也就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其女儿来进行继承;第五是“丧葬权”的提法问题,对于这种提法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就其权利来说,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某项权利或部份权利乃至全部,而义务就不同了,是不能放弃的,有些义务还是必须履行的,如不履行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当事人对亲人安葬,只是在履行义务,而不是在行使什么“丧葬权”,因此用追讨“丧葬权”的提法不妥;第六是这起纠纷最终以法院的调解而告结案,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中却以当事人自愿而掩盖了承担责任方式,如陶家三兄弟在承担了精神损失费后又承担了全部丧葬费,村组收回死者的责任山林、自留地和宅基地等。这种调解所形成的条款至少让人感觉到有和稀泥之嫌。 这起纠纷虽然最后是以法院的调解而告终结,但从这起案件中让人们看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公民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了提高,公民知道了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让人十分欣喜的事情。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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