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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争母亲遗产 养女亲生女对簿公堂
释义 陈某很小即被彭某收养,但没办理登记手续,王某系彭某的亲生女。彭某车祸去世留下遗产,王某不承认陈某的继承权身份拒分遗产,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与彭某按收养关系对待,一审判决彭某遗产及死亡赔偿金103380元,原告陈某继承40%即41352元,被告王某继承60%即62028元。房屋也按以上比例由原、被告分别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于1968年8月被彭某夫妇收养,此时原告尚未满一周岁,后原告一直随彭某夫妇生活,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彭某夫妇当时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彭某夫妇在收养原告三年多后生育一女王某。原告成年后出嫁,才与彭某夫妇分开生活,但仍以父母女子来往相待,直至彭某夫妇逝世。王某结婚后和彭某一直共同生活。
2009年6月28日,彭某在上高县泗溪镇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送往医院后去世。彭某留有低保和计生奖金计756元、存款7541元、房屋若干间,还有肇事方补给彭某家属的95083死亡赔偿金。王某认为虽然母亲彭某与陈某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始终没有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同时双方的家属也没有签订任何的收养协议,况且陈某也没有尽到对彭某的赡养义务,所以彭某的遗产应该由自己一人继承,陈某没有继承权。原告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继承。
法院认为,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原告陈某是在我国《收养法》公布实施以前进入彭某家生活的,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原告从小就随彭某夫妇生活,一直以父母与女儿相称,成年后也保持来往。原告负担了彭某的丧葬费。邻居及村组织亦公认他们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因此,本案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权利义务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并非死者的财产,它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较为公平。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作为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一般应该均分遗产,但考虑到被告与彭某生活时间较长、照顾较多等实际情况,按照四.六比例分配遗产较恰当。
来 源:中国法院网宜丰频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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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