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下的赔偿在审判中争议较大。“意见”分别对用人单位有无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救济渠道、救济选择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等作出了规定。 第16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就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7条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而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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