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楼间距不够找哪个部门? |
释义 | 一、楼间距不够找哪个部门?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什么是直管公房? 关于直管公房的界定,散见于北京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纳入本规定的规制范围。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结合公房的情况,进一步制定了以下几种管理原则: 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上第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相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1至5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已废止)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已废止)第二十八条规定,直管公有住房,是指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 相对应的,自管公有住房,是指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根据该通知,直管公房的承租用途主要包括三种:居住、生产经营和由机关事业单位承租并自用的非居住用途。但是,通知规定此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现已失效。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第一条第(一)项指出:“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 三、直管公房使用权虽禁止交易,在什么条件下变更承租人? 根据《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承租人方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1、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 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规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楼间距不够找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楼房间距均按规划设计确定,如果楼间距不足,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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