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 |
释义 | 每天都有人结婚,离婚,随着人们社会的进步,传统思想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似乎非常的少见,都是自由的恋爱双方因为相爱这对方,最后以结婚的方式延续自己对对方的爱。关于结婚,我国专门颁布了婚姻法来规定结婚出现的各种问题,那么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 一、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 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以上就是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很容易就知道,无效婚姻的主体由于情况的特殊,有一项规定,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该行为的主体应是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无效婚姻的主体则包括了当事人,以及其厉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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