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可发生竞合 |
释义 | 关于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能否产生竞合的问题,学者间存在着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学说。否定说认为,增担保请求权系就抵押物仍然存在,仅其价值减少而为规定,而物上代位权适用于抵押物本身一部减少(一部灭失)的情形。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故不能发生竞合问题[11];肯定说认为,抵押物既然已发生价值减少的结果,则抵押物实质上已受有形之毁损,况且该项损害赔偿既系因抵押物价值之减少促使而生,自亦系抵押物之经济变形物,故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得发生竞合[12];折中说认为,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固得请求抵押人增担保;在抵押人因抵押物价值之减少(一部灭失)或灭失而对第三人有赔偿金给付债权时,抵押权人亦得行使物上代位权[13]. 我认为,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可以发生竞合,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与抵押物的毁损或部分灭失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但是,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的前提应当是抵押物没有灭失。如果抵押物灭失,则无所谓增担保,抵押权人只能行使物上代位权。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的竞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在因抵押人原因致抵押物受损而获有保险金的情况下,物上代位权与增担保请求权发生竞合;其二,在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价值减少或毁损、部分灭失的,抵押权人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同时就价值减损部分享有增担保请求权。那么,在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呢?对此,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来行使[14];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增担保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得排斥物上代位权的行使,其主要理由在于:在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下,债务人得向债权人积极地提供担保,来避免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保险金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行使物上代位权,以继续维持原有的借贷关系,这对债务人有益而对债权人无损,故债权人不得拒绝,因此,增担保请求权具有优先性[15].我认为,上述主张增担保请求权具有优先性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增担保请求权和物上代位权究竟哪一种更有利于债务人,实难判断,因为债务人的利益需求是多样的。因此,我认为,在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抵押权人择一行使,二者不应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有时壮著胆与一些同学上楼查看究竟,又发现杳无人迹。此外他又习惯清晨两点起来上厕,每次回到寝室后总觉得有‘人’跟著他进来,而且更令他是一位非常热心公益的善心人士,有一次告诉笔者,许多相命师都不约而同的说,她的父亲(前任嘉义县卫生局局长)在五十九岁那一年,将有一次大劫,要十分注意提防。换言之,这是关键的一年。由于言之凿凿,因此全家都经常提心吊胆,心理压力十分沉重,为了避免事情的来临,他们几个兄弟姊妹都纷纷慷慨解囊,替其父亲做功德,先后捐了很多的白米救济附近的贫民,同时也各自在自己服务的学校,以其父的名义设置了多名的奖学金,对于行善堂的布施,女狮子会的义举,及捐害怕的是,有时候他居然‘看到’一个浑身穿黑衣服的人无声无息的走进他的寝室,然后跳上他的书桌乱走乱踏,随后便又走到他的床边掀开他的蚊帐[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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