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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权取得--埋藏物、隐藏物之取得
释义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物;隐藏物,则指隐藏 于他物之中的物。二者的特点是:(1)所有人不明。被 埋藏、隐藏之物若有明确的所有人,则不属埋藏物和隐 藏物,发一内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2)埋藏于地下 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属遗失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3)一般为动产。不动产 通常不发生埋藏和隐藏的问题。(4)不具有历史、艺术 和科学价值。否则,属文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②据此,具有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除古墓葬外,现墓葬(即近期死亡人随葬的财物)也并非所有 人不明之埋藏物和隐藏物,它应归死者家属所有,如无 家属,则应为扶养人所有。
    至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之归属问题,大致有 三种立法主张:其一,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依此主义,发现埋藏物、隐藏物者,得取得其所有权。其二,报酬主义。其三,国家 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即公有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此主 张。我国《民法通则》第79 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 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扬或者物资奖励。"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据为已有,否则,视为不法占 有,应依法追究不法占有人的民事责任。但《民法通则 》上述规定尚不完善,应进一步补充规定埋藏物、隐藏 物的上缴程序及国家对发现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具体办法,如规定以埋藏物、隐藏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奖励发现人。另外,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 于国家所有,只能视为一种推定,倘偌有朝一日明确了 所有人,则可撤销该推定,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国家返还所占有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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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