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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释义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权中。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同自由成为契约的核心原则。《法国民法典》在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此处的“善意”即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的意思的补充。19世纪中期以后,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德国民法典》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定下来,并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而《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随着大陆法系中“帝王条款”确定的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在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成为“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第一,“语意说”即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格守信用的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第四,“双重功能说”即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的要求,反对一切“恶意”;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行为,反对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保证民事主题之间相互的利益平衡,维护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平衡,防止忽然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合同法》的设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基本精神。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己方义务,对于那些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意义
    (一)通过对合同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权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意义。在履约过程中,因各种主观因素往往会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继续按合同的原有约定履行,一方明显受损。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主观因素很多,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误解,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恶意或故意行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明显地或不对等地多承担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明显受损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或司法机关提出修订甚至解除合同的要求,重新调整合同内容,实现一种更为恰当的权利义务对等态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page]
    (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个意义就是可以弥补《合同法》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当事人合同约定上的缺陷,起到解除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同时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尽相同的,有些问题就无法可循,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指导。这时,诚实信用原则就体现出对法律和合同不可缺少的补足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这方面的作用体现于司法上的最重要的实质意义就是授予法官的一定程度繁荣自由裁量权,并将这一项原则作为裁判定案的重要依据。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后果可产生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合同的变更。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约定,达到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所带来的不公平后果,主要方式有增减履行标的、变更履行方式和期限等等。第二,合同的撤销或解除。如果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能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结果时,那么就可以通过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最终解决。
    作为民法的核心制度,契约制度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些民法原则来实现对道德的要求,尤其是被法律界学者称“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在契约制度中,合同法通过善意当事人制度,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真实制度,保护经济地位上弱者,格式合同中依据受合同条款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来进行解释,不得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规则来实现对良心的引导。可以说,合同制度渗透着对当事人良心的要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点说明《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引用法条:
    [1]《德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4]《瑞士民法典》第二条
    [5]《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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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