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自建地下室 法院判恢复原状 |
释义 | 本报讯 万科青青家园的一名业主买来一层住宅后,私自挖地3米,建成百余平方米的地下室。为此,小区物业将这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将所挖掘的地下一层回填,恢复原状。 被告闻先生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朝阳区万科青青家园业主。2007年9月,闻先生到物业公司申请办理装修手续,并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与《自装保证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青青家园相关装修规定。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发现闻先生拆改承重墙并私挖地下室。2007年10月19日物业公司向被告发送“违约告知函”,要求被告暂停施工。但至今未予恢复。为此,物业公司将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 庭审过程中,闻先生称,他在开始挖掘地下室的次日,即向物业口头问过此事,当时物业表示同意。其次,该房是闻先生所有的房屋,其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专属权利。闻先生所挖掘的地下室完全在自己房屋占地范围内,且其房屋是二层小楼,楼上没有邻居,挖掘地下室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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