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议排除妨碍纠纷案由的适用问题——兼谈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规则 |
释义 | 排除妨碍纠纷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由,与法院民事法官相处多年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 台之前,它好像一只很大的口袋,装进了不同类型的多种民事纠纷,为立案法官确定一些是是而非的民事案件案由,起了不小的作用。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台之后,虽然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排除妨碍纠纷”这一案由,但因立案法官一时拿不出确当的案由来取替它,故仍在一直沿用。近日,再仔细关注一下排除妨碍纠纷这一案由,发现现时再以它作为民事案件案由,来受理一些民事纠纷,确实已是过时“作品”,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麻烦。法院在确定有关民事纠纷案由时,尽量不再使用排除妨碍纠纷这一案由,已成为必然。 一、传统的排除妨碍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 以往使用的排除妨碍纠纷案由,它包括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审判人员单从排除妨碍纠纷案由来判断,是无法看出当事人诉讼的是什么样法律关系的纠纷。归纳起来,传统的排除妨碍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阻挠建筑施工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后,在组织建设施工过程中,一些人以种种借口或理由,强行阻挠施工,施工单位或个人被迫停工,并将阻挠施工的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二)因腾房而引发的纠纷。腾房纠纷,是指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主动退出房屋,或者有关人员强占公私房屋,拒不迁出,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房屋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 (三)因田间种植而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多发生在农村,个别农户在他人的田头地边植树,或者越界在他人的承包地里耕种,故意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被侵占方诉请法院清除非法种植物。 (四)因乱堆乱放而引发的纠纷。相邻关系的一方,在对方的土地上长期堆放杂物或者其他笨重物品,给对方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受害方诉至法院,要求搬迁堆放物。 (五)因妨碍生产经营而引发的纠纷。一些被企业除名的职工,或者是被企业征用土地的群众,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以各种理由到企业取闹,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将闹事者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六)因侵犯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在农村,农民通过合法的途径承包集体的鱼塘、沟渠和田地,进行水产养植和农作物种植,部分农民常以承包合同不合法为借口,干扰和破坏承包户的生产活动。、[page] (七)因阻拦他人伐树而引发的纠纷。树木成材后,在树木所有人出售树木的过程中,一些人常以树木所有权有争议为由,阻拦树木所有人伐树卖树,甚至聚众哄抢。树木所有人将阻拦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二、使用排除妨碍纠纷案由的缺陷 排除妨碍纠纷案由适用范围广,概念较为笼统。它不能高度概括民事案件的性质,无法直观反映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律关系,还会影响审判人员适用法律和司法统计的准确性。 (一)不能直接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它是纠纷内容的提要,能够集中反映出民事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排除妨碍纠纷案由,由于它能够适用不同类型的多个纠纷,只看案由,是无法看出纠纷争议焦点的。为此,使用排除妨碍纠纷案由,在不少情况下给审判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 (二)不能直接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案由,它体现了民事案件所包涵的法律关系,是案件的由来,也是原告起诉的原因。每一种案由对应一种案件,可以说案由的范围在一定意义上,界定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也就划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排除妨碍纠纷案由,它没有达到一种案由对应一种案件的要求,而是采取一种案由套用多种案件的方法,把多个不同类型的纠纷装在一个“口袋”里,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无法直接反映出来。 (三)影响司法统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司法统计中的各种数据和信息反映着特定时期民事审判的国情。民事案由的科学确定,可以矫正民事司法统计中案件分类较为粗糙的缺陷,实现统计项目科学化,统计数据精确化,为指导民事审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排除妨碍纠纷案由,它既包括侵权类纠纷,又包括所有权类纠纷,有时还包括相邻关系纠纷。使用排除妨碍纠纷案由,或多或少给司法统计工作带来混乱。 (四)影响审判人员迅速查明所适用法律规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它不仅涉及法律文书的写作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虽然民事法律是一个完整且内容庞大的法律体系,但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可能只涉及某一单行法律或者其中某一部分内容。由于排除妨碍纠纷案由不能高度概括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焦点,因而,它不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迅速地查明适用于该案的法律规范,不能为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指明一条清晰的思路。 三、重新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则 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名称,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应当有一个准确的案由。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等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着重遵循以下几项原则。[page] (一)划分纠纷类别要准确。民事立法已将民事关系作了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分类。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首要要求是划分纠纷类别要准确,所谓准确,就是要求划分每一种案由的标准和依据应当专一,每一种具体案由一经确立,就应当反应此案由与彼案由不同的特征。 (二)反映法律争议要确切。一个具体民事案由应当准确地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讼争的核心问题,揭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焦点,没有法律争议也就没有民事案件。 (三)、判断纠纷性质要准确。每一个案由应当清楚地反映出某一案件所蕴含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只有准确判断纠纷性质,才能使案由与案件相符,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起到一个指引的作用。 (四)直接适用具体的案由。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首先应当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具体案由。如果该种案由下有列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某一项案由。 (五)依据原则确定新类型案件案由。如果某一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合适的案由,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这时,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一是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直接以某一类案由作为具体案件的案由;三是根据新的法律内容,依据确定案由的原则与方法自行确定。 (六)注重区分立案案由与判决案由。所谓立案案由,是指由立案法官通过审查原告一方提交的诉讼材料后,初步确定的案由。判决案由,是指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作出判决前,案件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最终确定的案件案由。判决案由是审判人员在全面审理案件后所确定的,它要比立案案由更加准确。在一般情况下,判决案由与立案案由是一致的,如果出现判决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至时,那么,判决案由应该是案件的最终案由。 四、对排除妨碍纠纷案由的分解 科学准确的民事案由,对于法院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判断当事人举证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立案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事人起诉的原因与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由于排除妨碍纠纷案由存在概念较为笼统,不能概括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对该案由进行适当的分解,以致不再套用,使之更加符合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律。 (一)建设施工许可纠纷,可适用于因阻挠建筑施工而引发的纠纷。[page] (二)房屋所有权纠纷、房屋使有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可适用于因腾房、房屋迁让而引发的纠纷。 (三)土地使用权纠纷,可适用于因田间种植而引发的纠纷。 (四)相邻关系纠纷,可适用于因乱堆乱放而引发的纠纷。 (五)生产经营权侵权纠纷,可适用于因妨碍生产经营活动而引发的纠纷。 (六)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可适用于因侵犯鱼塘、沟渠和田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七)林木所有权纠纷,可适用于因阻拦他人伐树而引发的纠纷。 (八)其他纠纷,可根据新出现纠纷的类型和性质予以确定具体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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