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子反目争夺共有房产 法官慎为母子分房产 |
释义 | 一对母子反目后,争夺共有房产。此案近日在崇文法院宣判,房子被判给了年过半百的母亲,法院同时判决母亲向儿子支付房价补偿款50余万元。 案情简介 因矛盾母告儿争取共有房产 此案原告赵女士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双方所有的房产由赵女士和儿子王某共有。但儿子长大成人后,母子俩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赵女士将儿子王某告上法庭,称儿子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伦理,将她从家里赶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她一人所有。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赵女士认为,由于双方存在矛盾,不适宜再共同居住,她现在没有其他住房,且已经退休,没有另行购置房屋的能力,同时赵女士的父母家都住在诉争房屋周边,诉争房屋由她使用便于自己的生活。儿子王某同样要求房子归他所有,理由是他与爱人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无其他住房。 法院判决 房屋归母所有儿得50万补偿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巨大,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依法做出判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准许双方终止对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对诉争房屋在共有关系终止后所有权的归属,法院在参考争议房屋的历史来源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归赵女士所有。同时,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对该套房屋的价值评估,法院判令原告赵女士给付其儿子即被告王某补偿款50余万元。 法官析案 老人较早享有所有权且已无力另置房产 本案中诉争房屋本是原告赵女士与其前夫的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由赵女士与他们的儿子即本案的被告王某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5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财产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分割?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由于母子俩矛盾不断加深,无法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而且双方均要求结束现有的共有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按照《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对实物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双方对共有财产各占一半的份额,在分割时一方取得所有权,支付另一方相应的对价,这实际上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折价。由于原被告均主张采用折价的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法院采纳了双方的意见。 [page] 最终,主审法官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母亲赵女士,并判令赵女士向其儿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首先,本案中该诉争房屋原本是原告赵女士与其前夫的共同财产,后经约定转化为赵女士与其儿子王某的共同财产,赵女士事实上对该房屋的所有要比王某更为年久。 此外,赵女士在起诉时已50多岁,且已退休,按照当前商品房市场的实际,赵女士已无法以自己的能力另行购置一套房屋居住,而王某的年龄尚未满30岁,正值事业的发展期,在另行购置房屋的可能性上要比赵女士大得多。 最后,赵女士在此房间内生活已久,已经养成了固定的生活习惯。综合以上原因,法院根据“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原则,判决赵女士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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