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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释义
    一、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如下: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二、被法院驳回管辖异议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被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解决方式是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承担费用吗
    提起管辖权异议不需要承担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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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