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免责指哪些 |
释义 |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免责指哪些 免责事由通常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1.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的是不可抗力。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当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如果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后,仍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负责。 2.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这些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合同双方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意味着,如果免责条款的内容涉及到对对方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的严重侵害,那么这些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合法?如有疑问,可咨询法律网律师,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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