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非雇佣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释义 |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营业税起征点按次为500元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供了应税劳务且取得报酬的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 单位不代扣代缴有处罚 另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放收入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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