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业主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一、商品房业主有哪些权利 1、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包括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 2、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分为全小区、全楼共有以及两户共有,比如楼板承重墙之外的隔墙。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双2/3参与表决,双3/4投赞成票。 3、管理权。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包括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二、业主的界定 字面上看,“业主”即“业”的所有者。03年建设部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把业主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如将“业主”定位于“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物权法(草案)》 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称谓,表明立法者意图中的“业主”范围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列为业主所有权的一种特别形态。 其实未必如此。笔者认为,在建筑物区划范围之外的“业主”的内涵,可以按照上述观点作出判断,即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称之为“业主”,但就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及相关物的权利享有和维护而言,只要对房屋及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中的部分权能与利益,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业主”。依这一判断,建筑物区划内的“业主”是指对房屋及其相关物有直接支配权并享有其利益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收益人、处分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规定性,就应当在区域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权利而成为建立于房屋及其相关物之上的权利主体----业主。这些规定性包括:在以土地整幅利用为基础的建筑区划范围为内;区域范围内客体应为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直接进行全部或部分支配的权利;直接享受房屋及其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利益;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在建筑物区划范围内,房屋的居住权人、典权人,由于能够直接享有房屋及相关物的支配权和利益,即对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处分权利,因此,居住权人和典权人可以称为“业主”;在房屋及相关物之上的特别债权人如承租权人,因为其对房屋能够享有支配权、排他权等“物权性”因素,享有对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效力,亦具备了“业主”的构成要素,所以,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的承租权人也可以成为业主。根据“业主”的这一规定性,由于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交换利益,它并不直接与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义务发生关系,所以担保物权人不能成为业主。只有当担保物权人通过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了房屋及其相关物的直接支配权之后,才可能成为业主。 综上所言,所称谓的“业主”,事实上表达在两种语境之中,在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区划之内,则可以包括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和典权人。 三、业主权 业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近现代社会城市化、商业化的发展而逐步被认知并被部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新型权利,这种权利的法律确认,意味着民法对主体私权的关爱及维护更为渗透、更加细致;同时也表明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制度的本性将得到进一步张扬。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商品房业主有哪些权利的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在购得商品房后,首先对于该商品房亦即只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专有权,这部分权是只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除此之外还有和其他业主共有的共有权和管理权。如果您还不够了解,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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