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分为拖拉机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拖拉机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全机失窃(包括拖斗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四、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机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拖拉机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机、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机所载货物撞击;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保险拖拉机自身故障; 二、保险拖拉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拖拉机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拖拉机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在第三者责任险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拖拉机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拖拉机损失险中所称“保险拖拉机”是指机身和拖斗。 本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中所称“保险拖拉机”是指机身、拖斗以及由机身牵引或悬挂的农机具。 第三十条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拖拉机市价。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 拖拉机保险费率表 科 类 拖拉机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基本保险费(元) 费率(%) 固定保险费(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非道路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5千元 每次事故无限额,非道路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万元 手扶拖拉机 30 0.5 50 70 小四轮拖拉机 35 0.5 50 70 大中型拖拉机 45 0.6 95 120 注:表列以外的拖拉机由各保险公司另行订费,并将型号、规格、保费(含计算办法)等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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